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仕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