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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慧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振銘間因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1307號請求交還房屋及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215,752元【上訴之不當得利金26,969元,自102年9月1日至103年4月30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裁判日期:201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