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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60號上訴人即被 告 林兼盛

黃明和被上訴人即原 告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60號請求給付租金及返還攤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2,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裁判日期:201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