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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3號原 告 鍾炎蓁被 告 陳再得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再得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60元,該裁定業於102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