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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7號上 訴 人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

陳惠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岱芳環保技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機器設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裁判案由:返還機器設備
裁判日期:201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