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7號原 告 陳一郎被 告 超級微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保祿
林淑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7條、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6,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