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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0號原 告 沈鄉傳被 告 葉慶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

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