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1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訴訟代理人 張秀如前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惠樺、陳秀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惠樺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993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062,8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993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