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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翁振發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

居高雄市○○區○○路○○○號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永輝間請求辦理股票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7月1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啟丞

裁判日期:201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