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5號上 訴 人 陳再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炎蓁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97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