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65號原 告 莊周麗琴

李周麗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裁判日期:201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