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炁能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芳昆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真宜因102年度訴字第652號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