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0號原 告 楊陳真愛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被 告 楊綉霞
陳金益陳 衍上原告與被告楊綉霞、陳金益及陳衍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已繳1,000元,尚欠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