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5號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被 告 邱永青
王琬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扣除所繳支付命令聲請費後,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677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