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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5號原 告 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9,056元,應繳裁判費2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1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