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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觀沁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釋海隆即劉仁宗因102年度訴字第768號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裁判日期:201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