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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7號原 告 李贛生被 告 台南市大林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文麗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管理費明細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項裁定經原告提起抗告,於102年5月3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抗字第101號裁定駁回抗告,並於102年6月14日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日期:20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