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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807號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訴訟代理人 林明峰被 告 凱利紙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蔡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車輛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凱利紙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向原告承租2010年出廠、中華廠牌、FB71BC1W型式、車牌號碼0000-00之營業小貨車,租賃期間自100年11月30日起至103年11月29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8,950元,並約定由被告楊蔡茶擔任租賃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且開立36張支票予原告收執,作為租金之支付工具。詎原告提示第19期租金之支票時,竟未獲付款而遭退票,且向被告發函催討亦未獲置理,原告亦已向被告發函終止租賃契約。又原告向被告要求返還系爭營業小貨車,均未獲回應,且經原告前往被告營業處所及住所查訪,遍尋不著,推斷已經滅失,依據最新一期「權威車訊」雜誌所載最新市價為660,000元,被告應予賠償。被告積欠租金18,950元及車輛滅失之損害賠償660,000元,合計為678,950元,為此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車輛租賃契約書、租賃條款、票據明細表、支票、退票理由單、照片、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行車執照、權威車訊等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車輛
裁判日期:201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