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6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胡祐彬被 告 郭火龍
傅慧君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莊仁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結論欄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