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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9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櫻桃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徐櫻桃(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銘信、黃春桃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日期:201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