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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9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辰雄

陳良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玉清間因102年度訴字第951號請求轉讓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裁判案由:請求轉讓股份
裁判日期:201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