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52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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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聖芬律師呂姿慧律師被 告 陳泓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釐清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本件是否應由不動產所在地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一事,具狀表示意見。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