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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福德爺神明會法定代理人 許穆雄訴訟代理人 許伯安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尤俊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3月11日102年度訴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96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裁判日期:201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