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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3號原 告 臺南市第122期學東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鄭登文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登山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6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5,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