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潘聖文
潘依欣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蘇文男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