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7號聲 請 人 王嘉吉
王豐義上列聲請人聲請補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業已確定,惟聲請人不慎遺失該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爰聲請補發判決確定證明書,以利聲請人辦理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割登記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2項所明定。是判決確定後,當事人固得聲請法院付與其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補發判決確定證明書,此係屬當事人於程序上之聲請,惟法院於當事人聲請後,應審查及調查其聲請之判決是否已確定,如法院審查及調查之結果,無法認定判決已確定,則法院應拒絕付與,並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
三、查:上開民事事件雖於民國105年10月4日判決,惟系爭土地共有人陳天坐、余文濱分別於判決前之104年12月11日、105年5月17日死亡,是該判決僅有形式確定力,而無實質確定力,則聲請人聲請補發臺南高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正本,難謂有據,爰予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