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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重家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原 告 李潤祥

李仙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陳妍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潤科、駱萊梅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惟查本件原告所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經送鑑價後之總價值為0000000元,故原告因訴請返還特留分等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元(計算式為0000000元×原告每人之應繼分1/8×原告2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00000元,原告僅繳納00000元,尚不足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13-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