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祥、李○玲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0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