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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重家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0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0萃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1,477元{計算式:(4,800,000+17,088,000+17,088,000+11,483+1,043,291+5,851+460,994+786,883+993,863)×1/4-993,863-(11,483+1,043,291+5,851+460,994+786,883)×1/2=8,421,47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