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鳳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玲間請求所有權設定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