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松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明芳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龍祺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