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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 告 郭頂被 告 郭文東法定代理人 郭登財兼法定代理人 阮嬌秋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裁判日期:201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