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 告 郭頂被 告 郭文東法定代理人 郭登財兼法定代理人 阮嬌秋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