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原 告 王毛益子訴訟代理人 王香文被 告 黃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院民國102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並未合法送達被告,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