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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義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應薄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278,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7,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裁判日期: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