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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世明

陳炳旭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六甲區農會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220 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252,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0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裁判日期:201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