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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上 訴 人 黃國欣被上訴人 范永興

王怡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2,208元,上訴人於同年月30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日期:2014-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