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 告 林正言 住臺南市○○區○○路○○○號
林言同 住同上林眞白 住臺南市○○區○○○街○○巷○弄○○號林白亮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6
樓林一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鄭家豪律師被 告 黃歆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黃愷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程銘泓 住臺南市○○區○○里○○鄰○○路○○○
○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被 告 葉年根 住臺南市○區○○里○鄰○○街○○號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1日11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