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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 告 林正言

林言同林眞白林白亮林一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鄭家豪律師被 告 黃歆

黃愷程銘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被 告 葉年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應有部分1/4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有部分1/1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裁判日期:201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