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杜秀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海朝、劉安祥、劉李秀霞間請求拆除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6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367,516元(計算式:〈11,300元×900.26平方公尺〉+〈11,300元×1061.98平方公尺〉+〈11,300元×2141.08平方公尺〉=46,367,51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30,08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