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 告 林文生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助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