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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監宣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43號聲 請 人 張桂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張○○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張○○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地目雜,面積00.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鄰○○街○○巷○○號房屋(應有部分2分之1)。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張○○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張○○(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0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即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其○○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受監護宣告人張○○為極重度智障患者,其未婚無子女,父母、兄長均已死亡,十分依賴聲請人,由聲請人努力工作並長期獨力照顧受監護宣告人張○○,惟時運不濟,聲請人於102年4月間即失業迄今,苦尋工作四處碰壁,僅靠打零工或家庭代工賺取微薄薪資,工作穩定時月入約新臺幣(下同)000元左右,工作不順中斷時則毫無分文收入,聲請人曾幫受監護宣告人張○○申請補助均無法通過,又受監護宣告人張○○每月所需生活費及醫療費用大約000元左右,支出費用龐大,聲請人現今工作不穩定,尚積欠健保費無法繳納,經濟能力有限,實無力支付受監護宣告人張○○之養護費用,是為受監護宣告人張○○之利益,爰聲請鈞院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張○○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雜,面積00.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鄰○○街○○巷○○號房屋(應有部分2分之1),以支付受監護宣告人張○○之醫療費及其他日常用品開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張○○為極重度智障患者,前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0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即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其○○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予認定。

四、又聲請人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地目雜,面積00.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鄰○○街○○巷○○號房屋(應有部分2分之1),為受監護宣告人張○○所有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1件在卷為憑,亦堪認定。

五、再聲請人主張長期以來均由聲請人獨力照顧受監護宣告人張○○,惟聲請人於102年4月間即失業迄今,苦尋工作四處碰

壁,僅靠打零工或家庭代工賺取微薄薪資,工作收入不穩定,又積欠健保費無法繳納,受監護宣告人張○○每月所需生活費及醫療費用大約000元左右,聲請人曾幫受監護宣告人張○○申請補助均無法通過,聲請人經濟能力有限,實無力支付受監護宣告人張○○之養護費用,是為受監護宣告人張○○之利益,實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張○○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之必要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件、除戶謄本2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1件、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欠費明細表1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2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件、中國信託存摺影本1件為證,且經證人盧○○證述綦詳(詳見103年5月5日訊問筆錄),堪認屬實。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張○○之監護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張○○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張○○之利益相符,聲請人本件聲請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日期:201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