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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監宣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住同上代 理 人 沈0含 住臺南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改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人陳0武(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臺南市政府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0武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陳0武之監護人,並經鈞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裁定確定,惟考量本市社會局已為一級機關,為利執行受監護宣告人陳0武監護工作事宜,及本局協處受監護宣告人陳0武監護後續服務之時效,爰聲請改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陳0武之監護人,俾利日後代為處理其相關事務等語。

二、經查,受監護宣告人陳0武前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宣字第85號、101年度家聲抗字第9號裁定選定臺南市政府為其監護人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堪予認定。又聲請人雖為受監護宣告人陳0武之監護人,惟相關監護事務均係由社會局處理,且社會局已為一級機關,為利於受監護宣告人陳0武監護事務之處理時效,而為本件聲請一節,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所提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在卷可稽,是基於受監護宣告人陳0武之最佳利益考量,認聲請人聲請改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擔任陳0武之監護人,應屬適當,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民法第1094條第4項之規定,指定臺南市政府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日期:201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