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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監宣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478號聲 請 人 王芳棉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王芳棉(女,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王光釗(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戴美麗(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死亡)之遺產,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光釗前經鈞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20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王光釗之監護人,及指定王光釗之女王品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受監護宣告人王光釗之配偶戴美麗於民國103年3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經被繼承人戴美麗之全體繼承人協議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辦理遺產分割,該分割方式並未影響王光釗之繼承權利,是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王光釗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戴美麗之遺產,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次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亦為民法第1141條、第1151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光釗前經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20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王光釗之女王品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03號民事裁定書1件附卷供參,此一事實堪以認定。聲請人次主張被繼承人戴美麗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經戴美麗之全體繼承人協議以附表所示方法辦理遺產分割,該分割方式並未影響受監護宣告人王光釗之繼承權利之事實,亦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王光釗之配偶即被繼承人戴美麗所遺留之遺產,業經全體繼承人協議按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而依該分割方法,係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各3分之1分配,以此,該分割方式並無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王光釗之情形,則參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王光釗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戴美麗之遺產,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修弘附表: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 │ 核定價額 │分割方法 ││ │ │ │ │ │├─────┼────────────────┼──────┼──────┼─────────┤│⒈土地 │臺南市○○區○○段○○○○號 │ 全 部 │6,738,039元 │由王光釗、王品蓎、││ │ │ │ │王寶慶各繼承1/3 │├─────┼────────────────┼──────┼──────┼─────────┤│⒉土地 │臺南市○○區○○段○○○○○○號 │ 全 部 │48,114元 │由王光釗、王品蓎、││ │ │ │ │王寶慶各繼承1/3 │├─────┼────────────────┼──────┼──────┼─────────┤│⒊土地 │雲林縣斗六市○○段○○○○○○號 │11/10000 │95,797元 │由王光釗、王品蓎、││ │ │ │ │王寶慶各繼承1/3 │├─────┼────────────────┼──────┼──────┼─────────┤│⒋房屋 │臺南市○○區○○○街○○○號 │ 全 部 │656,400元 │由王光釗、王品蓎、││ │ │ │ │王寶慶各繼承1/3 │├─────┼────────────────┼──────┼──────┼─────────┤│⒌房屋 │雲林縣斗六市○○街○號地下二層之1│2/1000 │251元 │由王光釗、王品蓎、││ │ │ │ │王寶慶各繼承1/3 │├─────┼────────────────┼──────┼──────┼─────────┤│⒍房屋 │雲林縣斗六市○○街○號地下二層之2│2/1000 │5,004元 │由王光釗、王品蓎、││ │ │ │ │王寶慶各繼承1/3 │├─────┼────────────────┼──────┼──────┼─────────┤│⒎房屋 │雲林縣斗六市○○街○號3樓 │20/1000 │70,722元 │由王光釗、王品蓎、││ │ │ │ │王寶慶各繼承1/3 │├─────┼────────────────┼──────┼──────┼─────────┤│⒏存款 │彰化銀行 │ │4,144,025元 │由王光釗、王品蓎、││ │ │ │ │王寶慶各繼承1/3 │├─────┼────────────────┼──────┼──────┼─────────┤│⒐股票 │佳錄科技 │ │92股 │由王光釗、王品蓎、││ │ │ │ │王寶慶各繼承1/3 │├─────┼────────────────┼──────┼──────┼─────────┤│⒑股票 │寶祥建設 │ │658股 │由王光釗、王品蓎、││ │ │ │ │王寶慶各繼承1/3 │├─────┼────────────────┼──────┼──────┼─────────┤│⒒股票 │順大裕 │ │314股 │由王光釗、王品蓎、││ │ │ │ │王寶慶各繼承1/3 │├─────┼────────────────┼──────┼──────┼─────────┤│⒓汽車 │6962-GK/國瑞 │ │100,000元 │由王光釗、王品蓎、││ │ │ │ │王寶慶各繼承1/3 │├─────┼────────────────┼──────┼──────┼─────────┤│⒔機車 │BW8-506 │ │10,000元 │由王光釗、王品蓎、││ │ │ │ │王寶慶各繼承1/3 │├─────┼────────────────┼──────┼──────┼─────────┤│⒕機車 │ADK-6892 │ │40,000元 │由王光釗、王品蓎、││ │ │ │ │王寶慶各繼承1/3 │└─────┴────────────────┴──────┴──────┴─────────┘

裁判日期:20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