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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監宣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485號聲 請 人 陳○星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陳○堂(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陳○○義(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7月3日死亡)之遺產,依如附件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陳○○義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陳○堂(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之父親,陳○堂前經鈞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陳○堂之監護人,及指定陳○堂之配偶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受監護宣告人陳○堂之母親陳○○義於103年0月0日死亡,遺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地目○,面積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0分之00)、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地目○,面積00平方公尺,應有部

分0分之0)、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地目○,面積0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分之0),陳○堂之應

繼分為6分之1,被繼承人陳○○義之全體繼承人已於103年11月6日就被繼承人陳○○義之遺產協議分割如附件所示,其中由陳○堂分得系爭土地6分之1,確係為受監護宣告人陳○堂之利益而為分割,為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鈞院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陳○堂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陳○○義之遺產,依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陳○堂為聲請人之父親,陳○堂前經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

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陳○堂之監護人,及指定陳○堂之配偶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事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2件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00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

四、又查,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陳○堂之母親陳○○義於103年0月0日死亡,遺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地目○,面積0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0分之0)、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地目○,面積0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分之0)、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地目○,面積0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分之0),陳○堂之應繼分為6分之1,被繼承人陳○○義之全體繼承人已於103年11月6日就被繼承人陳○○義之遺產協議分割如附件所示,其中由陳○堂分得系爭土地6分之1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3件、繼承系統表1件、除戶謄本1件、戶籍謄本6件、遺產分割協議書1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且經核該遺產分割協議並無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陳○堂之情形,足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陳○堂之利益,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由其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陳○堂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陳○○義之遺產,依如附件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日期: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