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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監宣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422號抗 告 人 陳0惠上列抗告人與陳0琴間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日期: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