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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監宣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51號聲 請 人 陳○○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周○俊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周○玉所有坐落○○市○○段○○○○○○號土地(地目田,面積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分之0)、○○市○○段○○○○○○號土地(地目田、面積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分之0)。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周○玉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周○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鈞院以97年度禁字第00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其○○謝○雲為法定監護人;嗣謝○雲因年歲已高且長年旅居美國而向鈞院聲請辭退監護人一職獲准,並經鈞院以98年度監字第00號裁定選定周○玉之長子即聲請人為周○玉之監護人,及以99年度監字第000號裁定指定周○玉之次子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受監護宣告人周○玉原擔任財團法人○○教會○○教會董事長,於95年間,教會由先知帶領回歸○○,種植純天然無毒蔬菜,生活所飲用均以神所創原生種的天然○○菜,脫去文明毒害,讓弟兄姐妹有純天然無毒的蔬菜來享受神的救恩,見證神的榮耀,身體蒙保全得健康,才能事奉敬拜神,故弟兄姐妹共同尋找農地,並依個人能力所及合力奉獻購買農地種植○○菜作農夫,弟兄姐妹整體合一來耕作,惟當時辦理過戶之代書不清楚財團法人得購買都市計畫內之農地,且因周○玉參與教會事務,故將所購買坐落○○市○○段○○○○○○號土地(地目田,面積00平方公尺)及○○市○○段○○○○○○○號土地(地目田、面積00平方公尺)登記於周○玉及訴外人許○○名下,每人應有部分各2分之1。茲因周○玉業已辭退教會董事長一職,許○○名下所有之上開土地亦已於102年8月間登記返還教會所有,故周○玉名下之上開土地所有權亦應移轉登記於教會,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周○玉處分其所有之上開土地等語。

三、查周○玉前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00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其○○謝○雲為法定監護人;嗣謝○雲因年歲已高且長年旅居美國而向本院聲請辭退監護人一職獲准,並經本院以98年度監字第00號裁定選定周○玉之長子即聲請人為周○玉之監護人,及以99年度監字第000號裁定指定周○玉之次子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禁字第000號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宗、98年度監字第00號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等事件卷宗、99年度監字第000號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予認定。

四、又聲請人主張坐落○○市○○段○○○○○○號土地(地目田,面積00平方公尺)及○○市○○段○○○○○○○號土地(地目田、面積00平方公尺)為財團法人○○教會○○教會之教友於95年間合力購買奉獻予教會,惟當時辦理過戶之代書不清楚財團法人得購買都市計畫內之農地,且因周○玉擔任教會董事長職務,故將上開土地登記於周○玉及訴外人許○○名下,每人應有部分各2分之1,茲因周○玉業已辭退教會董事長一職,許○○名下所有之上開土地亦已於102年8月間登記返還教會所有,故周○玉名下之上開土地所有權亦應移轉登記於教會,是有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周○玉處分登記於其名下之上開土地之必要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2件、買賣契約書1件、價金收受收據影本數件為證,且經證人即上開土地之代表買受人陳○○、承辦代書顏○○證述綦詳(詳見103年2月17日訊問筆錄),堪認屬實。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周○玉之監護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周○玉之不動產,並無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周○玉之情事,聲請人本件聲請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