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85號聲 請 人 莊0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黃0凱就其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共有物協議分割登記。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黃0凱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黃0凱經鈞院101年度監宣字第0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黃0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受監護宣告人黃0凱名下3筆土地分別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持分1/2,同段243-4地號土地持分1/2,及同段243-5地號土地持分1318/10000,分布零散,為求管理使用上方便,擬與該3筆土地之共有人黃0音協議共有物分割。分割後受監護宣告人黃0凱取得同段243-1地號土地持分74064/100000,共有人黃0音則取得同段243-1地號土地持分25936/100000及同段243-4、243-5地號土地全部。受監護宣告人黃0凱在共有物分割前後取得價值相等、無差額,且分割後取得之土地集中,便於管理利用,價值增加,確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處分,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黃0凱與他共有人辦理上開共有物分割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配偶黃0凱前經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0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黃0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人已於101年10月16日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黃0媛,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黃0凱之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四、次查,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黃0凱與第三人黃0音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受監護宣告人黃0凱之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同段243-5地號土地(受監護宣告人黃0凱之應有部分為10000分之1318),為使土地集中管理使用,經與共有人協議分割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明細表、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分割契約書為證,本院審酌上開土地之地目均為建地,公告現值亦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000元,且依上開協議分割之結果,受監護宣告人黃0凱分割取得之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為772,93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與分割前之價額相同,參以聲請人主張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有受監護宣告人黃0凱所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對黃0凱有利一節,亦經證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黃0凱之姊夫謝0發到庭證稱:「黃0凱有三筆共有土地,因為分散三個地方,為了要便於管理使用,與共有人協議好將沒有辦法單獨建築使用的土地歸共有人所有,黃0凱所分得243之1地號土地上面有黃0凱沒有保存登記的房屋,有使用執照,有稅籍資料,但沒有辦理保存登記…黃0凱就分割取得部分可以含括黃0凱房屋坐落的土地,黃0音的土地可以統一在另外一邊。這樣的分割對黃0凱應有部分價值沒有減少,反而更好利用,價值更高」等語明確(見本院103年4月10日訊問筆錄),堪可採信;是上開協議分割方案並無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黃0凱之情事,則聲請人聲請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黃0凱就其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案辦理協議分割登記,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附表:
┌──┬───────────┬────┬──────┐│編號│坐落地號/地目/面積 │權利範圍│分 割 方 法 │├──┼───────────┼────┼──────┤│ 1 │臺南市○○區○○段243-1地 │黃0凱應 │由黃0凱分割 ││ │號土地,地目建,面積 │有部分2 │取得100000分││ │260.90平方公尺 │分之1。 │之74064。 ││ │ │黃0音應 │由黃0音分割 ││ │ │有部分2 │取得100000分││ │ │分之1 │之25936。 │├──┼───────────┼────┼──────┤│ 2 │臺南市○○區○○段243-4地 │黃0凱應 │由黃0音分割 ││ │號土地,地目建,面積 │有部分2 │取得全部 ││ │88.96平方公尺 │分之1。 │ ││ │ │黃0音應 │ ││ │ │有部分2 │ ││ │ │分之1 │ │├──┼───────────┼────┼──────┤│ 3 │臺南市○○區○○段243-5地 │黃0凱應 │由黃0音分割 ││ │號土地,地目建,面積 │有部分10│取得全部 ││ │138.87平方公尺 │000分之 │ ││ │ │1318。黃│ ││ │ │00應有部│ ││ │ │分180000│ ││ │ │分之 │ ││ │ │15627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