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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簡上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 訴 人 台南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廷亮

黃上峰訴訟代理人 黃傳育上 訴 人 林傳欣訴訟代理人 林峻宇上二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被上訴人 林李素珠

林家弘林家緯林志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第七行關於「訴訟代理人陳惠菊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二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惠菊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裁判日期: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