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保險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 告 李林英花兼訴訟代理 李合堯人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2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9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13,351元;上開裁定已於103年5月20日送達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李合堯地址,由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李合堯收受等事實,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日期:201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