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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事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39號抗 告 人即 異 議人 魏光武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掌令間因103年度事聲字第39號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4-05-22